买卖合同纠纷货款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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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恒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博新材料有限公司100716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00716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恒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70元,由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