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咸沙坝煤矿
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1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3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79元,以上款项合计37359元;

二、由被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手续,协助原告***依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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