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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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84060元; 二、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按对账单所载明的每月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实际逾期天数以年利率15.5%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542元,减半收取46771元,由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负担37243元,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