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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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装修和设备损失20280元; 二、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营业损失132715元; 三、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对上述一、二项给付款项平均分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原告***负担1204元,由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共同负担337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鉴定评估费8000元由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