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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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大丰科技有限公司 桐梓县建力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与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46,397元,违约金50,000元、代理费2,000元,共计198,397元。 三、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钢管18565.5米、扣件10560套、顶托2100套。 四、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承担付款责任。 五、被告***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公告费1170元,合计5558元,由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