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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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首钢水钢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H×××××小型轿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2041.0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B×××××号(原号牌贵B×××××)小型轿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2041.03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4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35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354(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返还原告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