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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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价款2556671.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为止)。 二、由被告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融借资金本金3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9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为止)。 三、由被告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020年9月8日前融借资金利息3935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由被告承担。审计费8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