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黎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黎平支公司122,000.00元以及代为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