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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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2100.15元(上述款项转入原告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八家分社的账户62×××56);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佟文柏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8994.72元(上述款项转入原告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八家分社的账户62×××56);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78元,鉴定费5550.00元,总计6218.78元,由原告***负担495.61元,被告***负担1031.78元、被告***、***、***、***负担141.39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45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