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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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7423.9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为20804.16元,之后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