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7423.9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为20804.16元,之后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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