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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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格尔木尚昆正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黄仕学死亡后向死者亲属已垫付的各项损失费7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格尔木尚昆正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