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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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7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286元;由被告***负担10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