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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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51347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1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粤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被告***负担3055元,原告广州市粤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