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分公司
苏州市京瀚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苏州市京瀚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昆山周市分公司
昆山市周市镇市北农贸市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京瀚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昆山周市分公司支付货款7472元。

二、被告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分公司负担。其中,原告苏州市京瀚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昆山周市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太仓华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分公司应当负担的2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XXXXX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13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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