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徽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变压器租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4314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被告***负担550元,由原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870元。其中,原告苏州三君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550元,被告***应当负担的550元缴纳至本院。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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