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鑫君陈木业厂(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鑫君陈木业厂(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305元、相应违约金(以5683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988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620元,合计13504元,由原告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苏州鑫君陈木业厂(有限合伙)负担13204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20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3204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XXXXX418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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