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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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俊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95325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天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4207元,保全费1520元,反诉诉讼费3394元,合计91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