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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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光华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光华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叉车费、设备配件加工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成都市光华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预交,成都市光华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