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共计301,401.04元及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

二、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1元,公告费390元,共计6,211元,由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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