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
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
唐山韫泽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9562.6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唐山韫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8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盛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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