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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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73988.21元,资金占用费523.4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为831.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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