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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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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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标注侵权商标标识; 二、被告黄山市优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侵权商标标识的葡萄酒产品; 三、被告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990元,被告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610元。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山市优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优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