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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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刺绣研究所有限公司 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 二、陆峰、李伯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406770元。 三、驳回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74元,由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7元,由陆峰负担16158.5元,由李伯卿负担1615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74元,由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7元,由陆峰负担16158.5元,由李伯卿负担16158.5元。李伯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杭州容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