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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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天津市北辰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诺博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妇幼保健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恒祥南大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542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300元,共计19320.0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各赔偿4272.72元,不足部分10774.5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各赔偿5387.28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11375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88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各赔偿9437.5元;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3710.2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5387.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9097.5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打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恒祥南大街支行62×××65卡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