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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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华润唐山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轻型自卸货车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5885.98元(履行时,汇入原告***账户人民币164935.93元、汇入被告***账户人民币50950.05元,上述账户由原告***、被告***自行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供);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