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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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市贾汪区权一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08000元及利息(包括截至2015年6月30日产生的2012100元利息及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按月利率0.72%计算、以1490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0.72%计算、以1440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月利率0.72%计算的利息,已付408000元在上述利息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