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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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68037.22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