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恒大潘安湖生态小镇(恒大御湖天下誉珑台)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项45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由被告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