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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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淮北相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底期间的租金12.495万元; 二、被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国网徐州供电公司办理剩余电费退还事宜并返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0元,由原告***负担25630元,由被告徐州金塔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