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 石家庄融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州市西曹宏源浆纱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9元,由被告晋州市西曹宏源浆纱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