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签订的《天然气供应服务合同》于2018年4月25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储槽(型号17DG20A-21,编号HN20/0.8-GB)一台、减压撬(SNG-200+200/0.8)一台、汽化增压撬(ZQNG-300/1.6)一台、充装软管(5米)3条、远传(PSN号2017051801893)一台、流量计(LLQ-50B-11)一套;由原告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自行至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处取回,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应予协助。 三、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华润泽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原告实际收到上述设备之日止按每天135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77.50元,由被告晋州市祥合线材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