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沭阳县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沭阳县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区佳慧模板租赁站赔偿88497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849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沭阳县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