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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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金益农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7月10日之前为57364.28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兴化市金益农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兴化市金益农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51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