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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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丁马甲鱼苗种繁育基地有限公司 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丁马甲鱼苗种繁育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000,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18日之前的利息为4,916,566.26元,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临房他证魏有字第024769、024770号抵押登记证书载明的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清市丁马甲鱼苗种繁育基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