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
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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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08年5月11日止,按年利率11.718%计算;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利率11.718%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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