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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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晖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蓬溪县远通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3,511.68元; 二、被告四川春晖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6,755.84元; 三、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春晖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原告***承担1,401元,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春晖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担1,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