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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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备件供应分公司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98万元; 二、由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利息(按本金798万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48元(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