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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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保证金共计5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11元,由上诉人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8336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11元,由上诉人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8336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强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