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川0105民初2679号

原告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戚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上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339.56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1日);变更为支付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物业服务费4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应付当季度费第二月第15日起算按照3‰每日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四川瑞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为被告所在瑞居绿岛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17年12月,之后未再支付物业费。

房屋坐落

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475号4栋1单元4层1号,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38.44平方米。

付款规则及违约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住宅2.1元/平方米/月,于每季度起始日起15日以内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直至结清为止。

裁判理由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1元/平方米/月×138.44平方米×(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11日)=4942.31元,原告主张4900元并无不当。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以欠缴违约金为基数,自欠缴的每季度第16日起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直至结清为止,则年利率为100.95%,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合同性质、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酌定违约金为50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结果

一、陈上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11日的物业服务费4900元、违约金500元,合计5400元。

二、驳回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后果(无付款义务则不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上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双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中其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瑞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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