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舜涵商贸有限公司
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舜涵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2894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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