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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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4302.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洛阳弘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3445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856元,由原告***、***、***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