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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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44885.06元、利息损失11259.78元,共计156144.84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44885.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被告山东高速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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