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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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骏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付款3571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