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价值1000万元的元明粉成品及煤炭。

二、冻结担保人常德宏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账户为1908072************内的3500000元存款及6468463元的承兑汇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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