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飞达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黑A×××××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护理费9877.80元、误工费2003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黑A×××××号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黑A×××××号车未投保不计免赔)向***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912.27元(医疗费用114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6000元)×80%;

三、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728.07元,病历复印费1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已预交644元),由***负担507元,由***负担137元。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800元(***已预交),由***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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