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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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车辆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450.76元【医疗费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15125.76元+护理费7520元+交通费800元+车损2000元,共计114450.7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64元【剩余车损140元+鉴定费30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3440元×60%】。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9元,被告***负担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