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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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XXXXX03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