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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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 黑龙江省红卫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与***签订的个人非农房全通贷款(经营)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借款本金305868.44元、利息21765.08元、罚息8609.64元、复利1577.44元,本息合计337820.6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计算利息;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有权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黑龙江省红卫农场场部四区89栋1层8号门市(房屋权证编号为建三江房权证红卫字第××号)的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计3184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