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 黑龙江省红卫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27300元、逾期利息7507.50元,本息合计424807.5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75%计算逾期的利息; 二、刘淑英、***、潘学双、***、袁玉红对上述款项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淑英、***、潘学双、***、袁玉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负担23元,***、刘淑英、***、潘学双、***、袁玉红负担3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