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 黑龙江省创业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违约罚息56597.25元,本息合计556597.25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上浮50%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周艳华、***、王晶对上述款项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艳华、***、王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计4683元,由***、***、周艳华、***、王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